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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挂靠集体户口办事须知
(一)、凡外地应届毕业生来宁就业、异地调入,经批准已落实南京工作且无固定住所、无 直系亲属或单位暂无集体户的人员,在本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可申请办理户籍挂靠。
(二)、挂靠集体户口关系人员应和聘用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在我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立户后为其办理人事代理委托手续。
(三)、申请挂靠集体户口人员,应填写《户籍挂靠登记表》,领取《单位户籍挂靠证》,报我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户籍关系代理费及公安部门的工本费按规定由聘用单位或挂靠集体户口人员交纳。
(五)、挂靠集体户口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变更单位、住所、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须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及时到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人事关系转出我中心时,应先办理户口关系迁移,方可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3、根据公安部门、人事部门的要求,协助调查有关事项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达我中心或指定的地点。
户籍迁入手续:
挂靠集体户口所需材料:
(一)、非南京籍毕业生办理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两张一寸近期照片。(照片背面注明名字及出生日期)
2、《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已填好的《户籍挂靠登记表》(此表格可在南京人事人才网下载)
6、《单位户籍挂靠证》(未就业毕业生无需准备)
(二)、人才引进人员办理落户提供以下材料:
1、两张一寸近期照片。(照片背面注明名字及出生日期)
2、《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
3、《准予迁入证明》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已填好的《户籍挂靠登记表》(“服务处所”一栏必须填写)
6、《单位户籍挂靠证》
户籍迁出手续:
1、迁往市外的人员:凭当地市(县)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籍挂靠证(卡),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挂靠柜台办理迁出手续。
2、迁至本市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籍挂靠证(卡)到户籍挂靠柜台办理迁出手续。
3、改派至外地的学生:凭派遣至外地的报到证,户籍挂靠证(卡),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挂靠柜台办理迁出手续。
4、考取研究生的学生:凭考研入学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户籍挂靠证(卡)至户籍挂靠柜台办理迁出手续。
户口本借用:
1、本人持身份证来我中心服务窗口,借取《常住人口登记表》。
2、代借《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代办户籍证明手续:代办人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借取。
身份证办理手续:
1、更换身份证:本人持一代身份证(无论一代身份证是南京还是外地的)到本中心9号窗口复印《常住人口登记表》,经窗口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到玄武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
2、补办身份证: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9号窗口借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后到玄武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
说明:人才中心不接受以下人员的户籍挂靠:
1、户口已在本市其他集体户口或居民户口的人员;
2、户口挂靠人员的子女户口。
二、出具公证、无业、经历工龄等证明须知1. 提供《人事代理手册》或《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书》。
2. 我中心代理部根据本人档案内容即时出具所需的证明。
3. 为单位委托代理人员出具考研、公证等证明时,必须先由单位出具介绍信,我中心代理部方可出具此类证明。
三、办理《就业证联系函》须知办理《就业证联系函》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人事代理手册》或《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书》。
2、原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书》及《中止合同决定》(毕业生凭《报到证》或《毕业生推荐表》、退伍军人凭《退伍证》直接到户口所在街道办理)。
3、现工作单位的聘用证明材料。
4、凭以上材料在我中心代理部即时办理《就业证联系函》后,持《联系函》、《劳动合同书》、《中止合同的决定》到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部门和户口所在街道办理有关领证手续。
四、人事代理人员档案材料收集须知1. 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收集整理的有关规定,干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人事档案 材料必须完整、真实。
2. 完整的人事档案包括:
(1)履历材料;(2)鉴定材料;(3)学历、职称材料;(4)党、团材料;(5)奖、惩材料;
(6)工资、任免、就业、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材料; (7)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3. 人事代理人员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形成的上述归档材料送交我中心代理部,由工作人员审核后一周内归入本人档案。
4. 归档材料与档案原有材料相矛盾、手续不全的,应予退回、销毁或补办。
五、办理赴台、港、澳地区政审须知1. 提供《人事代理手册》或《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书》,并出具内容真实的《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及《内地公民赴台、港、澳地区申请表》。
2. 由单位在“现聘用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是否同意出国(境)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 现工作单位出具《xxx 同志近期现实表现》并加盖单位公章,此材料作为我中心是否同意其申领护照的依据并归入本人档案。
4. 我中心根据个人档案内容和单位鉴定材料,在《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及《内地公民赴台、港、澳地区申请表》中“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档内签署意见并加盖政审专用章。
5. 政审材料密封后,交本人送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
6. 在各项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办理出国政审时间为半个工作日。
六、职称申报工作须知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及个体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办理了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各类职称系列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均可委托我中心代理其职称的初聘或晋升工作:
1. 申报对象及任职条件
级别/学历 中专 大专 本科 硕士 博士 员级 见习一年期满 助理级 任员级职务满四年 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 见习一年期满 中级 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 学位获得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 学位获得后 高级 任中级职务满五年 2. 需提供的材料:
(1) 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视级别不同选用一种);
(2) 毕业证书;
(3) 任期考核表;
(4) 中、高级要有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相关专业免考的除 外);
(5)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资格证书及聘书;
(6) 继续教育证书(需完成规定的学时);
(7) 初级提供专业工作总结报告一份,中、高级各提供专业性论文(著)二篇和三篇;
(8) 其他能反映本人业绩、水平的材料。
3. 具体手续:
(1) 职称申报人员须如实填写职称评审表并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按照要求将材料分册装订,最后装袋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材料送市职称办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材料送相关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3)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高级报省职称办、中级报市职称办审核,批准后公布评审结果;
(4)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办理资格证书、聘书和继续教育证书;
(5) 评审表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入本人档案,评审结果录入电脑储存,其他材料退还本人。
4. 时间安排:
(1) 初聘人员达到规定的年限可随时到我中心办理专业技术职称初聘手续;
(2) 晋升人员可在每年四月下旬到我中心领取评审表及材料装订要求,五月中旬保送申报材料;
(3) 七、八月份各相关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4) 九、十月份公布评审结果。
七、档案转失业所领取失业救济金须知1. 档案转失业所领取失业救济金必须由原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办理。
2. 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单位介绍信;
(2) 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书》、《中止合同的决定》;
(3) 《失业救济金审批表》;
(4) 《养老保险关系变动表》;
3. 携带以上材料到市高层管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即时办理档案关系转出手续,并将个人档案送失业所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
八、办理社会劳动保险须知为解除流动人员后顾之忧,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为部分代理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提供方便,凡在我中心委托代理人事关系的流动人员,可在我中心按照市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 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和自由职业者保险。具体事项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
1、参保对象:工作安全性较高,人数较少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私营、民营单位的三企业;外地驻宁机构聘用的南京籍员工及事业单位编外人员。
2、操作步骤:
(1) 参保单位和人员凭单位代理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养老保险转移变动表”,填报《职工保险花名册》,申报缴费基数。
(2) 按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于建帐前预缴一个缴费年度内的应缴金额。
(3) 员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我中心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3、其他事项
(1)、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缴费年度。补缴以往后度社会保险费需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及利息。
(2)、缴费基数按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最高不得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数来得改变。
(3) 月逾期未缴或未缴足金额的,按自动暂停处理。补缴时按市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 参保人员如遇工伤事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我中心联系,方可申请办理工伤待遇。
(5) 生育险需连续缴满一年后方可享受。
(6) 流动人员失业后,代理单位或个人应在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关系之日起5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材料报送我中心。方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自由职业者保险
1、实施对象:具有我市市区(不含江宁区)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且女未满50、男未满60周岁,有劳动能力,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人员。
2、参保手续
(1)自由职业者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养老关系变动》到我社保处(水西门大街61号)办理参保手续,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卡》。
(2)自由职业者根据本人申报的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于每月25日前持卡到市各缴费网点缴纳保险费。
3、其他
(1)判刑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期间不得缴纳养老保险,不计算缴费年限。
(2)自由职业者被单位录用后,应及时到保险经办部门办理保险关系变更手续。
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15日。